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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流程
发布时间:2024-05-03

许可项目依据:
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(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)

  2、《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(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)

  

  

  许可程序:

  一、受理

  条件:

  申办人变更合伙人加入应提交的材料:

  1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的申请书;

  2、律师事务所提供合伙人会议决议;

  3、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;

  4、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
  5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合伙人入伙的验资报告。

  申办人变更合伙人退出应提交的材料:

  1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申请书;

  2、律师事务所提供合伙人会议决议;

  3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、财务结清证明、案卷登记及卷宗归档证明。

  标准:

  1、申请变更合伙人加入、退出的材料齐全、规范、有效。

  2、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(依据《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,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):

  (1)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;

  (2)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;

  (2)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。

  3、合伙人退伙时,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,协议没有约定时间的,应提前3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。

  本岗位责任人:律管处机构科受理人员。

  岗位职责及权限:

 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。

 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,必须即时受理,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备案人员。同时给予申办人受理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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